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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铜陵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自觉服从管理。学生遵守的情况作为其素质综合测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积分。
第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建设以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的良好办学环境,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两周内到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应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应以学生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测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考核。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或办理重学。
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加注“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或重学不合格的学生在毕业学期由学院安排一次性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学的依据。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院将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选修课程已考核合格者除外),主要课程成绩达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三)一学年经补考后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四)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退学规定的,应先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的,可申请重学;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能连续两次,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或选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课程。学院另行制定学生主辅修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加注“违纪”或“作弊”,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纪律处分有关办法。
无故缺席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转专业,应遵守铜陵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铜陵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铜陵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铜陵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不能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连续留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各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学院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或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从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一年内返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院领导接待日、意见箱,以及各级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活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学生成立团体,应遵守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制度,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上级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学院可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予以公告,或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学院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监审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后勤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六十八条 对在铜陵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经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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